【条文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习语金句】 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无论是因为“法盲”导致违纪违法,还是故意违规违法,都要受到追究,否则就会形成“破窗效应”。 知识点2.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和约束,也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法律是约束权力最大的“笼子”,具有制约公权力的重要功能。在我国,国家权力是人民的,即一切权力为民所有;国家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即一切权力为民所用。 (1)为什么要对权利进行制约? 【思考】 1)假如你拥有了权力,你会为自己谋私利吗? 2)假如你拥有了权力,你会接受别人的吃请和礼金吗? 【案例2】“90后”考公多年,上岸3个月就开始贪污 龙某,男,1991年5月生,2019年11月参加工作任某县渡某某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工作员。据披露,龙某经过多次考试才考上公职,但他却没有好好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上班仅3个月,就耐不住清贫、经不起诱惑,把手伸向扶贫资金,将自己的职业生涯断送在起步阶段。 2020年1月,龙某在为群众办理复垦复绿资金发放过程中,发现乡镇工作人员提供情况说明后,可以将资金直接汇入工作人员提供的账号。龙某觉得这是一个“漏洞”,就琢磨冒领款项。经查发现,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仅仅一年九个月的时间,龙某就利用职务便利,虚报他人银行账户冒领国家资金20余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2021年6月,县监委对龙某立案调查。2021年12月,龙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习语金句】 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 阿克顿勋爵曾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权力具有天然的膨胀性和腐蚀性,容易令掌权者滋生权大于法的心态,以致放纵欲望、迷失本性,不愿“进笼”接受制度的束缚。 (2)怎样对权力进行制约? 1)权力由法定,即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必须来自法律明确的授予。国家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而不得行使法律未授予的权力。 2)有权必有责,是指国家机关在获得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和责任,享受权力,必须承担责任。当发生了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时,国家机关必须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3)用权受监督,是指国家权力的运行和行使必须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要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制度的“笼子”要透明,权力运行的过程和结果都要公开,“晒权”、“亮权”,让权力拥有者时刻接受感和人民在监督,以公开防止“暗箱操作”,让违规行为“无处藏身”。 4)违法受追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不搞“网开一面”和“下不为例”,要让违法的成本高于违法的收益。养成权力制约思维,对于自觉运用权力、勇于监督权力意义重大。 【习语金句】 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知识点3.公平正义 (1)什么是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它是法律产生的重要动因,也是法律存在的主要理由。法律应该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 公平正义是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公平分配和占有。 (2)如何实现公平正义? 1)权利公平包括三重含义:一是权利主体平等,国家对每个权利主体“不偏袒”、“非歧视”;二是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平等;三是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 2)机会公平是指生活在同一社会中的成员拥有相同的发展机会和发展前景,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机会公平包括:国家和社会要积极为社会成员的发展创造条件,并努力创造平等的起点;社会成员的发展进步权要受到同等尊重,不断拓展社会成员的发展领域;不仅要关注当代人的平等机会,还要考虑后代人的机会平等。 3)规则公平是指对所有人适用同一的规则和标准,不得因人而异。包括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内容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保护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任何人也不会被法律排除在保护之外。 4)救济公平是指为权利受到侵害或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提供的救济公平。救济公平包括司法救济公平,即司法要公正对待每一个当事人,致力于实现司法公正;行政救济公平,即政府对需要救济的社会成员提供的救济服务要一律平等,不得区别对待;社会救济公平,即社会对需要救济的社会成员提供的社会救济服务要一律平等,不得厚此薄彼,搞“亲亲疏疏”。 当然,我们需要认识到,实现公平正义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发展经济等创造实现的条件,而且也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养成公平正义思维,有利于增强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感,为促进全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奋斗。 【案例3】三名大学生组织高考作弊被判刑 【基本案情】被告人何某豪系某高校在校大学生。2019年高考前期,被告人何某豪在百度贴吧中,以2000元至4000元左右每科的价格,发布“助攻考试”广告并留下联系方式。不久后,广东省、山东省、贵州省等地12名考生向其缴纳“报名费”。2019年5月,何某豪通过网络联系到成绩较好的江西某大学学生聂某武,在确认聂某武能够“胜任”答题工作后,便约定在高考期间由聂某武负责解题,何某豪以最低4000元的价格向其支付报酬。2019年6月8日,理综考试期间,被告人何某豪、聂某武被公安机关查获。随后,其2人与彭某林先后在大学寝室内被抓捕归案。 【诉讼过程】江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豪、聂某武、彭某林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高考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何某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聂某武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林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条文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 知识点4.权利保障 权利保障主要是指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具体包括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障和司法保障。 (1)宪法保障是保障的前提和基础。 宪法正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与你我息息相关。宪法表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鲜明态度,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有效机制,明确列出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能够推动整个国家和法律体系加强人权保障。82年《宪法》第二章是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而第三章才是国家机构规定,如此排列正反映出宪法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视。 (2)立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条件。 宪法有关人权条款的规定一般较为原则,各项具体人权的保障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作出明确规定。我国《民法典》共七编,其中人格权单独设置一编。《民法典》人格权编分别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作了规定,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3)行政保障是权利保障的关键环节。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处置社会成员的利益问题,很容易发生损害或侵犯人权的现象。因此,行政机关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人权,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状况。 我国法律法规的八分之八十左右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执行的,国家公务员中近百分之八十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因此,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行政保障就能够得到落实。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同时,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4)司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最后防线。 司法保障既是解决个人之间人权纠纷的有效渠道,也是纠正和遏制行政机关侵犯人权的有力机制。 维护正义的途径很多,但在法治社会中,纠纷一旦进入法定程序后,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却是司法。一个有效司法制度的重要因素是其裁判的终局性。如果法院已经作出的终局裁判可以随意改变,就会产生无休止的争议,或诱导人们通过非正义或非法律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样不仅会削弱法院体系的效率和权威,而且会使通过正常的法定渠道来寻求正义变得不可能,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纠纷。养成人权保障思维,不仅有利于尊重别人的人权,也有利于依法保护自己的人权。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施暴者需要承担责任。 【案例4】造黄谣被开除学籍,让违法者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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